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公正,是指公平、正义。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循私情,平等地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
这一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3.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