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2020-11-16 01:54  点击:11

  第一条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 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第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 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 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为人民币800元。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 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 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 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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