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0年甲公司向苏州某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支持某大学建立某大学西校区。签订协议后,甲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由于金庭西校区土地属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土地以及建设规划无法落实,导致甲公司的捐赠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要求基金会返还1000万元捐赠财产,起诉至法院。
案例二:2014年一个基金会向民非捐赠了100万用于河北某地的扶贫的项目。由于该民非项目资金的短缺,便将其中的40万元用于了环保项目,基金会对此不予认可要求民非改正。因为沟通不畅基金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民非返还40万元的捐赠资金。
分析:从财产属性的角度来看,案例一中,公司捐赠到基金会的资金变成了社会公共财产,基金会向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公司可以抵税免税。如果再把钱返回公司,公共财产就变成了私人财产,违反了公益捐赠的基本的伦理和逻辑。所以,甲公司不能要求返还财产。
案例二中,基金会是资助民非开展项目,《慈善法》明确规定,受助人滥用财产的,基金会可以要求他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他返还。此种资金的返还,其资金依旧在社会公共财产的范畴内,基金会要求民非返还财产应该得到支持、认可。
第一,捐赠人错捐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许可而捐赠的(有没有捐赠意愿),或者基金会虚构事实诱导捐赠的,捐赠人以捐赠合同意思表示不存在或存在瑕疵,要求基金会返还捐赠款项,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举证责任在捐赠人,基金会即使已经将捐赠的款项全部用于公益项目,也应当返还。
第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拒不履行捐赠义务的,基金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但是捐赠人提出捐赠后生活或生产恶化的,报告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可以免除捐赠义务。
第三,基金会滥用捐赠财产、改变捐赠用途或者说捐赠目的不能实现,捐赠人可以要求基金会改正机会拒不改正的捐赠有权解除协议这个没问题。但是,即使是解除合同,我认为捐赠人也不应该把钱拿回去,而应该是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的组织。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解除协议的法律后果一般是予以返还。而《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以上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那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我们认为,不应予以返还,应当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的组织。
中国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