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是《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实施的第一天。当天上午,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织里分局队员在该镇轧村港西村镇北公园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起人为损坏路灯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对其损坏农村公共设施的行为供认不讳。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织里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这也成了《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实施后该市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了解,《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乡村法治建设的地方性立法,是湖州推进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打造基层治理现代化示范样本,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力举措。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农村公共设施”的规定,已构成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农村公共设施,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处罚。
当天,李某也因为损坏农村公共设施而收到了“罚单”。原来,李某在吴兴区高新区杨溇村公园游玩,本想扶着公园指示牌拍照,却不慎导致指示牌掉落,李某随即将其扔在一旁,被正在公园巡查的执法队员发现并当场查处。按照《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相关规定,罚款李某人民币100元。
据悉,为更好地贯彻宣传落实《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前期通过上门入户、走访等宣传方式,为《条例》落实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去他们还将保持宣传与执法相结合的常态化机制,推动法治乡村建设提档升级。
根据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