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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精心整理
2020-10-29 16:25  点击:22

  最新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精心整理_交规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精品文档 2017 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精心整理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序号 法律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 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

  精品文档 2017 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精心整理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序号 法律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 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 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 法、建筑法等 4 经济法 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5 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 6 刑法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讼程序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4)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 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 院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 (5)备案和审查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 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 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错误地称为 “社团法人”)(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在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注: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不是使者。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注: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 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 托,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3)代理人死亡;(注: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终止)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注:委托代理中不一定终止)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 由被代理人承担)。 (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视为同意) (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七)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 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八)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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