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新《商标法》将报商标局备案的对象,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修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即当事人向商标局报送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情况、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范围等即可,不再要求其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新《商标法》将报商标局备案的对象,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修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即当事人向商标局报送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情况、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范围等即可,不再要求其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