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贵州省颁布的首个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共有六章四十三条,明确了节水工作总方针和节约用水机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明确“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节水工作总方针。
贵州作为南方丰水地区,结合区域水资源禀赋,将“节水减排增效”作为立法关注重点,更加注重规范和引导社会大众改变传统粗放的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及有效减少污水排放等内容,积极破解各行各业用水过程中的发展难题。
全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落实“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要求,明确贵州全省水资源利用上线和强度底线,大幅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有效减少污水排放。
建立节水评价制度,合理确定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水规模,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缺水地区将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发改、住建、工信、农业农村、教育、机关事务等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真正形成政府齐抓共管、社会全面协作做好节水相关工作的态势。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本辖区内节水工作主体责任,全省已建立省级节约用水联席会议机制,23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联合发力,强化对行业领域的节水监督和指导。今年,市、县级也将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全社会节水。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支持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企业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及输配管网。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居民小区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
首次在贵州省地方性法规中明确“除消防等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对社会各界比较关心的市政绿化或施工等无度取用消防用水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
洗车、水上娱乐业、人造滑雪场等高耗水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鼓励和支持从事节约用水服务的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通过提供节水评估、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获得合理利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服务机构,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活动。推动节水技术与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制和开发节水技术产品,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根据本省实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明确要求价格调整必须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立动态调整和评估机制,保障第一阶梯稳定覆盖80%以上的居民。
严格加价收入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质提升、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等,并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