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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工作指引】理解把握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
2021-12-10 12:40  点击:22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确保《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执法领域落到实处,柳州市司法局对《行政处罚法》中涉及行政机关相关的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等条文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新行政处罚法适用工作指引》,法治柳江微信公众号将不定期推送该工作指引摘要,以更好地促进我区行政机关正确适用和执行《行政处罚法》。

  新法第九条在“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八个处罚种类之外,新增规定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五个新的处罚种类。新法的修改体现现实需求,将现行单行法律 、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新法的规定中。

  (一)关于“通报批评” 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 “通报批评” 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作为申诫罚成为行政处罚的一般种类 ,统括具有一定共性的行政处罚行为,通用于整个行政法制度,适用于各个单行法。例如:

  第七十七 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 “ 降低资质等级” 的处罚种类。从国家现行法律看,该处罚种类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人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执业活动的资质,并且资质存在不同等级的情形,存在于工程建设、旅游 规划 、生猪屠宰、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等领域。例如:

  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九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 。从民事活动的原理来讲,个人和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界限和空间范围,但是如果从事违法活动、就有必要限制其活动。实务中常见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限制参加招投标和政府釆购、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从国家现行法律看,“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主要适用于违法主体是单位的情形,限制其生产某类产品、经营某项业务、开展某类活动等等。例如: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责令关闭” 的处罚种类。从国家现行法律看,该处罚种类主要适用于行政管理对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经过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或者行政管理对象从事活动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形,实践中应当注意与 “ 吊销许可证件” 区分。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被责令关闭将导致“法人解散” 。例如: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 限制从业” 的处罚种类。限制从业是对公民个人行为的限制。限制从业从时间上来讲包括两类:一类是一定时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包括五年或者十年之内;另一类是终身禁止从事经营活动。例如:

  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囊括了新法规定的所有行 政处罚种类外,还包含了“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拆除”, 实践中需注意。例如:

  (一) 行政处罚 1. 警告 2. 通报批评 3. 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 没 收非法财物6. 暂扣许可证件 7. 吊销许可证件 8.降低资质等级 9. 责令关闭 10. 责令停产停业 11.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2. 限制从业 13. 行政拘留 14. 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15.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 、建设 、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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